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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X破產風暴──海外投資損失得否認列

文章發表: 2022/12/05

施敏

  • 高點教育出版集團 教授
  • 財政學&稅務法規 博士

近兩周最為人矚目的幣圈大事,非「FTX宣告破產」莫屬。全球第二大虛擬貨幣FTX交易所於2019年5月成立,總部位於巴哈馬,是一家數位資產現貨與衍生品交易平台,在虛擬貨幣盛行之際,吸引部分投資人士爭相追逐購買。

隨著烏俄戰爭、通貨膨脹、利率上調及資金流動性趨緩,2022年全球金融資產大幅縮水,投資人紛紛出售變現。虛擬貨幣也不例外,市場湧現恐慌賣壓,導致FTX無力支付數鉅額擠兌浪潮,據傳產生80億美元的資金缺口,在「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情況下,FTX交易所聲請「破產重組程序」。

FTX破產風暴,就連老虎基金等、軟銀集團都面臨投資損失,新加坡主權基金淡馬錫對外宣布認賠對FTX的全部投資,合計2.75億美元(約86億元新台幣),台灣也有不少投資人因而踩到地雷,市場初估全台約逾50萬人受害,最高單筆損失可能超過上億元。然而,由於交易平台設在境外,非屬我國「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核准設立或監督管理範疇,金管會僅能關注後續發展,並追蹤了解國際相關主管機構對該事件的處理方式,並無實質介入的權力。

對個人投資者而言,FTX投資損失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於申報個人最低稅負時,檢附具體證明列報交易損失金額,得與「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相互抵減。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參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疑義解答》第68點),不得遞延3年。

對營利事業投資者而言,公司帳上若有帳列該筆投資資產,因FTX破產而滅失,則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規定認列損失,相關內容摘要:

1.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

2.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3.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4.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但若過去公司並未認列該筆投資資產,而是未予申報之檯面下交易者,財政部表示,原則上無法認列。

此外,公司或個人將FTX的原生代幣FTT儲存在「冷錢包」裡,而非凍結在FTX交易所,若FTT仍可交易或暫時性關閉提款功能,則該損失「尚未實現」,由於我國對於海外所得稅採「收付實現制」,未實現之投資損失尚不能列報。

總而言之,海外投資損失不在金管會管轄職掌範圍,其求償難度較高;投資損失僅採計「以實現者」,所得稅認列門檻也較高。還是那句老話,投資有賺有賠,投資前應審慎評估風險。

資料來源

  1. 聯合新聞網
  2. 經濟日報
  3.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疑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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