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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會計憑證(5)

文章發表: 2018/01/21

有關會計憑證的取得及給予,台灣與大陸的規範內容很類似,惟一的差異乃大陸多了「及時」兩字,台灣雖未規定,在實務上當會計事項發生時,

會計憑證的取得及給予

台灣商業會計法
  • 第14條: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大陸會計法
  • 第14條第2項: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製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差異分析
  • 有關會計憑證的取得及給予,台灣與大陸的規範內容很類似,惟一的差異乃大陸多了「及時」兩字,台灣雖未規定,在實務上當會計事項發生時,也會及時取得或給予會計憑證(例如統一發票),以證明交易事項的發生。

會計憑證的種類

台灣商業會計法
  • 第15條: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 第16條: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 第17條: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大陸會計法
  • 第14條第1項: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差異分析
  • 台灣與大陸同樣將會計憑證區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台灣更將原始憑證區分為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及內部憑證,另將記帳憑證區分為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更對各項憑證加以定義,讓不是學會計的人也能瞭解各項憑證的定義。大陸除了分類上不若台灣細緻外,也缺乏對各項憑證的定義,對不具會計專業知識者,無法瞭解各項憑證的意義。

會計憑證的入帳

台灣商業會計法
  • 第18條: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大陸會計法
  • 第14條第3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差異分析
  • 台灣僅對入帳的程式加以規定,大陸更具體的規定會計人員有責任判斷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對於明知不實、不合法的憑證有權不接受,並應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確實、不完整的憑證可要求更正或補正。
  • 由此可見大陸的會計法,除了重視會計憑證的真實性外,更給予會計人員較大的權責,希望藉著會計人員的審核,提高會計資訊的真實性與正確性。這部分值得台灣參考。
  • 台灣對於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有減少會計處理成本的效益。

會計憑證的功能及無法取得或滅失的處理

台灣商業會計法
  • 第19條: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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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會計法
差異分析
  • 大陸除了沒有對內與對外會計事項的相關規定外,也沒有對於會計憑證事實上無法取得,或者因意外事故滅失時,應如何處理的程式。本文認為該項規定有其重要性,因為有些會計事項是無法取得會計憑證的(例如將資源回收物重新整理出售),另會計憑證因天災或事變毀損、滅失也是常見的事。當這些情形發生時,應如何處理,應有法律的規定為依據,否則會計人員遇到上述情形,該如何處理將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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