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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小知識之「IFRS 17保險合約」簡介(上)

文章發表: 2019/10/08

蛋黃哥︱任職某金控會計部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2017年5月18日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IFRS 17),其中跟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IFSR 4保險合約舊版)最主要的差異為保險負債衡量方式,這號公報對於金控底下有壽險業的子公司來說是個大魔王,怎麼說呢?就是因為IFRS 4對於負債衡量是根據歷史成本衡量,也就是說假設一張保單的效力是20年期,保單負債若是用當初的20年前價值衡量可能沒辦法符合目前的經濟狀況,畢竟隨著通貨膨脹影響,貨幣的價值可能不比從前,因此IFRS 17需制定保險負債的衡量方式,改以公允價值衡量,主要其中還是在於保險公司的資產大部分都用公允價值衡量,但負債端卻依然使用歷史成本衡量,可能會導致資產負債不匹配的狀況。

淺談IFRS 17保險合約負債衡量模型

IFRS 17下保險合約負債衡量模型主要保括一般模型法(Building Block Approach;BBA)、變動收費法(Variable Fee Approach;VFA)以及保費分攤法(Premium Allocation Approach;PAA),一般模型法(BBA)適用於大部分的保單,而保費分攤法(PAA)主要適用於一年期意外險、健康險、短期產險等屬於一年期保單,若是超過一年者,需檢視其使用保費分攤法衡量結果與一般衡量模型結果是否有重大差異,若無法符合則不可使用,變動收費法(VFA)主要適用於直接參與特性之保險合約,即實務上所謂的直接分紅合約,IFRS 17規定之重大與投資相關之服務合約,依合約個體以承諾標的項目為基礎之投資報酬,或者投資型保單也歸屬於VFA一種,而保險公司需以每張保單方式衡量保單負債,可能會造壽險業資料庫的負荷,之所以IFRS 17被訂定為大魔王,除了計算方式複雜外,資訊處理也是一大工程,所以IASB原規定2021年接軌IFRS 17,因工程浩大因故延至2022年接軌,然而台灣也是順勢延後三年接軌。

大家不要對於上述的分類方式有所疑惑,雖然都是屬於偏精算的內容,但是真真實實的IFRS 17公報內容的敘述哦,是不是覺得會計人很辛苦,雖然大部分的數字都不是我們計算出來的,但是對於新的會計分錄也是要掌握,因為跟原本IFRS 4的會計分錄大不相同,因此導入IFSR 17,除了精算外,會計也擔任帳務的輔助,包括保費理賠解約及保單衡量科目都不一樣,財報揭露也當然不一樣,因此會計師事務所也是此號公報的輔助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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