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為因應極端氣候跟新興傳染疾病的威脅,中央及地方政府皆編列為數不少的第二預備金,但實際執行時,卻因用途是否符合支用要件而引起爭議,往往成為外界關注之焦點,本文就向大家介紹政府的預備金制度,以及其支用條件。
預備金設立目的
依預算法第46條規定,中央政府要在8月底前將次年度的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假設立法院能順利在年底前三讀通過,次年的1月就可以開始執行,但如果次年度有突發事故及臨時政務需求,在正常的預算制度下,則需要編列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且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才能執行,如此一來,易導致政府辦理緊急事項或災後復建工作緩不濟急,影響施政效率。鑒於政府預算屬於事先預計,實際執行時,難免發生在籌編時未設想或無法預料之情事,所以預算法第22條就有設置預備金之規定,當政府有臨時業務需求時,可先用預備金支應,以藉此提高施政效率。
我國的預備金制度中包含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兩者的差異在於:第一預備金是各機關單位內的預備資金,負責支應該機關已編列但經費不足之計畫,其數額也不得超過該機關經常支出總額的1%;第二預備金則是整個政府的預備資金,其數額視政府財政情況決定,運用於少見的特殊事故或緊急情況,比起第一預備金僅能在原編項目經費不敷時支用,第二預備金的預算額度與動支條件有較大的彈性,因此也被外界俗稱為救命錢。
政府何時可以動用第二預備金
根據預算法第70條規定,各機關有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可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如政府為因應食安問題,修正食品安全計畫所需經費);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如監獄因實際收容人超出預估人數,導致原編收容人給養經費不足);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如政府於籌編預算時無法預期之成立新機關業務運作所需經費)。行政院審查後同意之案件,每筆動支金額超過5,000萬元案件者,應先送請立法院備查。此外,行政院於年度終了時,要彙整當年度所有動支第二預備金案件,編列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列入決算接受審計部審核。
因為動支第二預備金當下無須經過立法院同意,所以常被立法委員貼上「私房錢」、「小金庫」的標籤,並於預算審查時要求刪減,為了弭平外界質疑聲浪,從107年度起,行政院主計總處已經主動將每一筆第二備金的動支情形公布在網路上,下次如果電視新聞或政論節目,開始討論第二預備金能不能用,該怎麼用時,大家也可以試著透過上述的說明,來判斷第二預備金使用情形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