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執業進修保險費與保險給付之所得稅租稅優惠解析

保險費與保險給付之所得稅租稅優惠解析

文章發表: 2019/08/28

張曉芬

  •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醫務管理系助理教授

壹、前言

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保險之目的,係在風險分攤、社會互助、減輕財產損失,即以較少之保費獲得較大之保障。因此,相關稅法於繳交保險費及保險給付上有諸多優惠,包括: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遺產贈與稅法之免稅規定,以保障民眾基本經濟生活及財產安全。然而,實務上保險給付一直以來有許多爭議,產生徵納雙方諸多困擾,例如:哪些保險費可以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個人保險費列舉扣除之適用情況?投資型保單是否適用免稅優惠?哪些保險給付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應稅範圍?相關保險議題,涉及是否運用保險工具將自己的財產轉成免稅之保險給付,本文網羅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及相關解釋函令等規定,討論剖析之。

貳、保險費支出

一、 個人保險費之列舉扣除

(一) 所得稅法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保險費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適用對象,僅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換言之,旁系親屬或其他非直系血親或非直系姻親之保險費支出不得扣除之。而列舉扣除適用之保險種類,僅限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不含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二) 適用保險費列舉扣除之釋函

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扣除。要保人如係營利事業,其以職工為被保險人所付之保險費,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辦理。如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本人,而被保險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為納稅義務人時,被保險人既未支付保險費,自不得申報扣除。

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係指保險業依據保險法人身保險章所辦理之保險,由保險人依保險契約對受益人所為之給付而言,故凡屬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不論其項目名詞,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之規定,均應免納所得稅,本函令適用於最低稅負制施行前。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扣除。並廢止本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每人每月超過新台幣2,000元轉列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得比照本部68年5月3日台財稅第32831號函規定,由該營利事業依據保險業提供之明細表,分別發給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保險費證明,員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選用列舉扣除,自可據以申報扣除。該項證明如有填發不實,應由填發單位負法律上責任。

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而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上開收據或保險單應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等項,且應自行節譯註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自就業保險法施行起,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

綜上所述,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繳交之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就業保險)及人身商業保險之保險費合計數,每人每年不超過24,000元為限;而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包含補充保費),金額得另與列舉扣除,不受24,000元金額之限制。

二、 營利事業保險費之認列

首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有明確規定,保險之標的,非屬於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約訂定應由本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第1款)。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第2款)。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第4款)。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第5款)。

其次,財政部95年6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38780號函規定,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既非「團體」保險性質,自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

因此,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之保險支出,營利事業准予認定為費用;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個人之薪資所得。但上述優惠不包含投資型保險。......(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6期:吹哨者時代的法制設計  訂閱優惠

 

知識庫

影音館

書籍

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記帳士,112記帳士,會計學概要,考後解題,曾繁宇老師,證照考試,高點會計網
記帳士,112年稅務法規,考前題示,講座,施敏老師,證照考試,高點會計專班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