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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訴願案例淺談保險實質課稅

文章發表: 2020/06/04

蔡佳峻

  •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前言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 、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於是,多年來,民眾已習慣透過人壽保險來達成移轉財富並降低稅負的效果。

風雲變色

然而,筆者如果沒記錯,約莫在95年前後開始,陸續有許多法院判決出爐,不再認同人壽保險金完全不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嗣後,財政部並於102年1月發佈了「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當中整理了許多人壽保險金被實質課徵遺產稅的案例,並歸納出多項特徵與指標(例如:躉繳投保、高齡投保、重病投保、短期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鉅額投保及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等)供納稅義務人參考。

於是大家開始絞盡腦汁思考,有沒有可以突破的地方?筆者也常常被納稅義務人詢問:「究竟要符合幾種特徵才會被實質課稅?」、「短期投保的短期是指幾年?」或「高齡投保指的是幾歲?」

坦白說,以上的問題,很難有一個明確的答案可以告訴大家,但也許近幾年的訴願案例,可以給大家一點啟發。

近期訴願案例

筆者整理自103年至107年間保險實質課稅訴願成功的案例,觀察到幾個現象:

  1. 即使被繼承人以高齡78歲投保(已超過台灣男性平均壽命約77歲)
  2. 即使同時滿足鉅額躉繳、繳納保險費大於保險金額
  3. 即使投保時間距死亡日僅4年
  4. 即使被繼承人存款甚豐,縱未投保任何保險,子女也不會因其死亡而失去經濟來源,而導致生活陷入困境

納稅義務人都還是有機會訴願成功,迎來人壽保險金仍然無須計入遺產總額的欣喜結果。

筆者揣測,上述案例能逆轉勝的關鍵,在於被繼承人投保時體況是否良好,有無帶重病投保1之情事,如投保時已罹患重症,這筆人壽保險金因此被實質課徵遺產稅,尚非無據;但若投保時健康情形良好,或是只有一些非重度的慢性疾病(像是糖尿病等),被繼承人究竟是不是意欲透過形式上合法以投保高額保險費方式,藉以規避遺產稅負,尚非無疑。

結語

筆者認為,實質課稅的精神與相關立法,代表著台灣稅務制度的持續進步。雖然這幾年的訴願案例讓稅務工作者或相關從業人員看到一線曙光,惟稅務工作者、相關從業人員及廣大納稅義務人,仍應握好心中的一把尺,並以「料敵從嚴、超前部署」的態度來面對多變且複雜的稅務環境。

註釋

  1. 可參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布之重大傷病內容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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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金課徵遺產稅爭議──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01號判決
  2. 援引實質課稅原則對納稅義務人為有利判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2號判決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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