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 言
國土計畫法於2016年1月6日制定公布,目前各縣市政府正在依據國土計畫法的指導,進行各縣市政府的國土計畫及計畫分區圖,各該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2025年4月30日前公告,屆時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據聯合新聞網報載,臺北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刻正審議關渡平原的國土功能分區,當地居民訴求盼開發,要求都發局朝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規劃,依據2023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公開展覽的臺北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關渡平原大度路以北被劃為農業發展區第5類,大度路以南的公園與河川則列為國土保育區第4類,但當地居民認為,平原的水源汙染且不具經濟規模等因素、公園長期荒廢未徵收且受人為汙染,希望都能改成可開發的城鄉發展地區第1類,則究竟全國國土計畫與各縣市政府的國土計畫之間有什麼樣的關係?彼此如何搭配適用?又如何影響民眾權益?多數民眾都不是很清楚。
貳、全國國土計畫與各縣市國土計畫的關係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3條第2、3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全國國土計畫:指以全國國土為範圍,所訂定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之國土計畫。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以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海域管轄範圍,所訂定實質發展及管制之國土計畫。」同法第8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也就是說,全國國土計畫是整體性的規劃,作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的上位計畫,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才是實質真正有具體明確、劃定國土使用分區的計畫,故行政院在2018年4月27日以院臺建字第1070172823號函核定,並由內政部在2018年4月30日以台內營字第1070807769號公告「全國國土計畫」,以臺北市為例,臺北市政府則在2023年12月30日公開展覽臺北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依據臺北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關渡平原大度路以北被劃為農業發展區第5類,大度路以南的公園與河川則列為國土保育區第4類。
參、國土計畫法下的土地使用管制
國土計畫法第20條將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做了明確的規定,劃分為:一、國土保育地區;二、海洋資源地區;三、農業發展地區;四、城鄉發展地區,並均有第一分類、第二分類及其他分類,法條中並沒有進一步規定「其他分類」是哪些,而是在「全國國土計畫」中再做更詳細的分類。同時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1條規定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而各直轄市、縣(市)將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目前內政部刻正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2項 的授權,訂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裡面將明定「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而在符合分區及分類使用原則下,如果是「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的土地使用,必須申請「使用許可」,結構可謂相當複雜,簡單製作如【圖一】「國土功能分區架構圖」所示。
肆、實質發展及管制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第4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則得另訂管制規則,並根據第32條第1項規定,對於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只能修繕,不能增改建,或維持原來之使用或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也就是在現行區域計畫法適用的地區,日後將依據上開規定辦理管制,但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例如臺北市屬於全區實施都市計畫,故臺北市的土地使用管制仍依各都市計畫書圖、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等內容為準......(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78期:國土計畫法新法上路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