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 言
「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 BNPL)服務雖與過去常見之分期借款差異無多,但其使用者、規模於近期卻在臺灣有顯著的成長。在2023年利用過「先買後付」的臺灣使用者數量較前1年相較2022年成長24%;又2023年臺灣「先買後付」市場的商品交易總額可達約17億美元,並於2028年將達到30.93億美元。
依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訂立「會員之『從事先買後付自律規範』」(下稱自律規範)第1條第2項規定,先買後付業務是指消費者向商家買受商品或服務後,由「先買後付」業者先行為消費者支付買賣價金予商家,後續由消費者依其與商家間就付款金額及期間等約定,一次或分期支付費用予「先買後付」業者。倘若消費者日後無法依約清償款項,則由「先買後付」業者對消費者進行追償。因此,「先買後付」本質上即為業者提供予消費者之無擔保信用貸款商品。
然因「先買後付」服務中信用審查機制較一般信用貸款寬鬆,且多針對無法取得主流信用貸款商品之人為主要行銷對象等,現已引發「先買後付」貸款恐再釀「雙卡風暴」之疑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雖認「先買後付」非金融特許業務而不屬於其管轄,但為彌平疑慮,仍宣示若金融機構之轉投資事業經營相關業務,金融機構有督導該轉投資事業強化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之義務,若非金融機構轉投資經營相關事業,亦應強化風險控管及消費者保護機制。此等政策宣示,已促使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訂立前述自律規範。
金管會之前述建議與「自律規範」中雖然均提及強化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之理念,但並未就如何避免消費者負擔超出個人財務能力之債務一節給予明確指引,本文認為,為達「普惠金融」中使金融弱勢者取得能滿足其需求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服務,主管機關與業者應合作規劃如何妥適評估先買後付使用者之償債能力。以下先以「先買後付」與金融弱勢者之關聯性進行分析,再就我國現有相關信用資訊制度能否協助業者評估該等使用者之信用狀況與還款能力探討,而主張法制上應協助業者取得消費者相關信用資訊,並將相關資訊予以統一化、規格化,最末為結論。
貳、「普惠金融」、金融弱勢者與先買後付
以臺灣常見之先買後付貸款主流規格來看,多為「3期、0利率」之規劃。亦即消費者是將原應一次給付與店家之款項拆分為3期之分期付款,且無須負擔任何額外利息(若遲延還款則有滯納金或違約金等額外費用)。故若還款得宜,其使用成本將較其他信用商品(如無擔保信用貸款、信用卡)為低,因而可使消費者在經濟上取得更多彈性,且因業者在信用審核機制方面較為寬鬆,更可使難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主流信用貸款服務之族群,如先前無信用紀錄者、領現金者、學生,也得藉由這樣之信用貸款商品取得所需之金融服務,而實現普惠金融的理想。
相反而言,若消費者因利用先買後付服務進行超出自身財務能力之消費而衍生後續高額滯納金、周轉困難等困境,將會產生無法承擔的不利結果。此等風險固可藉由其他機制予以減輕,如以由業者以一定的風險評估機制決定授予消費者信用額度與否及其數額,或僅先提供消費者有限之消費額度,再視消費者還款狀況逐步調升其信用額度,但仍無法避免消費者取得先買後付之信用額度後過度消費,或先後向多家業者取得相關額度後進行過度消費之可能。
若從保障消費者之觀點,業者於提供相關信用貸款商品前應審慎評估消費者之信用狀況與還款能力,以免消費者取得與其償債能力不相當之借款。因此,衡量消費者之信用狀況與償債能力至關重要......(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81期:影子銀行融資亂象探討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