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速記
- 夫妻婚姻中產生的淨資產,分開後可均分
- 小心贈與配偶財產可能導致差額分配請求權變少而無法節稅
前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的鉅額遺產稅案件,據報導,外界只知道溫世仁遺產至少130億元,遺產稅應有65億元,但遺孀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遺產稅降為40億元。善用該請求權,可以大大降低遺產稅。
依照我國現行《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再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而由於在一般民眾缺乏法律知識情況下,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夫妻財產制仍舊採取相對保守,夫妻之間未做財產制的約定,所以普遍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可以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包括離婚或一方配偶死亡,依《民法》第1030條規定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提出請求兩人剩餘財產差額一半的權利。
如何分配
藝人賈靜雯與前夫孫志浩離婚時,雙方吵得沸沸揚揚,除互爭女兒扶養權外,前夫孫志浩更提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賈靜雯分配2,600萬元的財產剩餘給他。這則新聞讓大眾驚問:「為何豪門丈夫可以向妻子要求分產?」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目的是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孫志浩稱在自家集團上班,月薪三萬多,年薪僅四十萬,但賈靜雯婚後依舊拍戲賺錢,另其資產估算上億餘元,故演變成豪門丈夫要求跟妻子分產。
然而,並非所有財產皆可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中,法定財產制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只有婚後財產才可計入請求權中。
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不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請求範圍內。包括:
- 結婚以前的財產
- 改用法定財產制前的財產
婚後財產
除因無償取得(包括繼承、無償贈與及慰撫金等)不須計入外,夫或妻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包括:
- 結婚後所得的財產
- 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生的孳息:存款利息、股息、婚前購屋,婚後供出租的租金收入等。
- 改用法定財產制後的財產
- 推定為婚後財產:倘若不能證明財產為婚前或婚後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 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財產
- 惡意處分婚後財產:為防止一方配偶在婚姻存續中惡意脫產,將共同的財產贈與移轉予第三方(如贈與給小三),顯然會損害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得分配,故可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之剩餘財產(A)=夫名下的財產-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債務-無償取得
妻之剩餘財產(B)=妻名下的財產-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債務-無償取得
(A)-(B)或(B)-(A) / 2=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的金額
財產價值以法定關係消滅時的時價為準:
- 土地:告現值
- 房屋:評定價值
- 上市櫃股票:收盤價
- 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
- 基金:基金淨值

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省遺產稅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和「繼承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力,生存且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分配已死亡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後,剩下的遺產仍可和子女共同享有「繼承權」,所以已死亡配偶的遺產總額會因而減少,繼承人需繳納的遺產稅額也隨之下降。
生前贈與配偶財產,反而無法節省遺產稅?

請求權的時效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所以務必要特別注意請求權有時間的限制。
注意事項: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僅限夫妻雙方可以提出,其他人是不能代位提出主張的。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屬於請求權,而非物權,若未向國稅局主張時,即表示其配偶不行使該項請求權。
- 若妻不幸於請求後也去世,請求而來的剩餘財產須列入妻的遺產中,故妻的遺產稅將較未請求時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