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時事直擊稅法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探討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探討

文章發表: 2020/03/16

卓佳慶

  • 中正大學會計與資訊科技學系副教授

黃劭彥

  • 中正大學會計與資訊科技學系教授

沈君玲

  • 中正大學會計與資訊科技學系碩士

壹、前言

納稅義務人使用列舉扣除額的比率,因標準扣除額提高,而有所降低。但現有部分列舉扣除額之項目已經過數十年皆未曾修正與調整,是否仍否符合當今社會,值得深入探討之。本文將透過近年來學界相關論述及財政部解釋函令,搭配法律判決及實務案例來進行探討,比較出有疑慮之規定,最後再整理實務上申報時常見之錯誤觀念,並給予未來稅法修正之建議,期望讓我國稅法能更加健全,以達到徵納雙方雙贏的局面。

貳、扣除額之相關學界看法

一、捐贈

(一)相關法令函釋

個人對公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仍受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制,非屬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捐贈列舉扣除額,隨著時間的演變,其函釋說明如下:

1.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未經許可者,不得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

2.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為標準。

3.個人透過本專戶對運動員捐贈者,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

(二)學者見解

實物捐贈金額之計算與認定得事先申請稽徵機關認定其價額,但稽徵機關非鑑價、估價之專業單位,建議應由納稅義務人提供實物之鑑價或估價資料,稽徵機關蒐集相關資料後建立資料庫,若納稅義務人提供資料與蒐集之資料與稽徵機關差異過大,再請公正鑑價單位估價,但該費用應由納稅義務人支付,其鑑價費用可列為捐贈扣除額之成本以資衡平(王淑娟,2018)。

(三)小結

運動員為了台灣榮譽在奮鬥時,卻沒有相關經費支撐他們繼續為國爭光,如今個人捐贈運動員可列舉扣除,增加人民捐贈意願,亦讓運動員能無後顧之憂,為台灣努力,其辦法之實施值得讚許。

二、保險費

(一)相關法令函釋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下稱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扣除。

(二)學者見解

政府為了鼓勵納稅義務人購買壽險以彌補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不足,在所得稅上提供優惠待遇。我國保險費扣除額,至今仍停留在每人每年24,000元的綜合所得稅保險費扣除額,自1990年開始可扣除至今,已有30年未調整,故建議增加保險費扣除額,進而鼓勵民眾自行做好退休後之財務風險管理(周國端、朱澤民、莊聲和、梁正德,2005)。

(三)小結

實務上,常因為被保險人(例如媽媽)與要保人(例如大女兒)非屬同一申報戶所繳納健保費與保險費,遭國稅局剔除補稅。現今因納稅義務人保護法之施行,而頒布函釋,將健保費不論是否同一申報戶繳納,皆可扣除,也算是給予民眾的小確幸。

三、醫藥及生育費

(一)相關法令函釋

1.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符合所得稅法上規定,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實務上,納稅義務人提供醫療收據僅填寫治療費用,致審核人員無從查核,故仍需納稅義務人提供醫生診斷證明補正之。

2.因病在國外就醫,可憑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中列舉扣除。

3.因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醫療費用部分給付,經健保局核定未獲給付部分,得依健保局開立之核定通知書差額部分認列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4.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5.自2012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列舉扣除。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常將長期照顧之住宿費、餐費等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惟函釋只限醫藥費才可列入列舉扣除額

6.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醫療輔具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實務上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常將其他輔具列入醫療及生育費中,其函釋規定,僅有「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才能申報列舉扣除額

7.必須先確認,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二)學者見解

現今人口高齡化,長期照顧已經是現今社會的熱門話題,政府該如何讓年長者有妥善的安排,才不致於拖垮整個家庭呢?李惠卿(2013)及張恂嘉(2014)皆認為,可增列長期照護費特別扣除額,以減輕照護者的沉重負擔。

(三)小結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已於2019年7月1日三讀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不限家庭看護、入住長期照顧機構者等樣態,每人每年可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富條款為綜合所得稅稅率20%以上。此特別扣除額之通過,可減輕家庭的些許負擔。

四、購屋貸款利息

(一)相關法令函釋

將二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並向金融機構借款,其所支付之利息如均符合規定,僅能選擇其中一屋之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

因繼承取得原符合綜合所得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之房屋,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要件者,其所支付以該房屋原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之利息,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此意味著若繼承人於繼承後才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之利息,則與該函釋不符,即該筆利息不可認列購屋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

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符合所得稅法之規定,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二)學者見解

購屋門檻相對租屋為高,又購屋屬於高所得者,政府基於鼓勵住者有其屋,且自住性質,就有能力購屋者可享有最高限額30萬元之借款利息租稅扣抵優惠,而無能力購屋而租屋者,可享有最高僅得減除12萬元之房屋租金支出,有違量能公平(王燕森,2017)。

(三)小結

目前低利率的時代,30萬元之借款利息相對其貸款之本金,係屬高所得者才能支付,且實務上常看到高所得者,貸款一屋接著一屋;反之,低所得者租金從立法至今可減除12萬元皆未調整。故希望將來購屋借款利息仍應該考慮時空背景之利率,予以修正。另外,建議房屋租金支出亦可比照薪資特別扣除額,依物價指數予以適度地調整。

五、房屋租金支出

(一)相關法令函釋

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購屋自住及租屋自住之事實,其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准予分別列報扣除。又為租稅公平及兼顧法定扣除限額規定,可按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

(二)學者見解

有關專供租賃之老人住宅,其房屋租金支出符合稅法規定者,得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黃惠玲,2012)。

(三)小結

所得稅法本法規定,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惟另有函釋說明,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准予分別列報扣除。此函釋發布已造成函釋踰越母法,法律位階上本末倒置,故望立法者再次修訂法條時,能將本案列入立法修正。......(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26期:財政紀律知多少?智財權閒置變現與金融科技專利現況之探討 訂閱優惠

 

延伸閱讀

  1.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修正薪資費用減除規定及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2. 離婚贍養費之所得稅及贈與稅徵免議題
  3. 薪資所得成本費用核實扣除修法之評析

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記帳士,112記帳士,會計學概要,考後解題,曾繁宇老師,證照考試,高點會計網
記帳士,112年稅務法規,考前題示,講座,施敏老師,證照考試,高點會計專班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