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時事直擊稅法自外國人繼承或贈與的財產要課海外所得稅嗎?

自外國人繼承或贈與的財產要課海外所得稅嗎?

文章發表: 2022/05/16

封昌宏

  • 資誠企業管理顧問公司副總經理

劉穎勳

  •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自2010年起臺灣地區的稅務居民有海外所得,應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極為簡略,不若所得稅法第4條有許多的免稅規定,這是立法者的刻意設計,還是立法時的疏漏,值得探討,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2條規定:「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申報、繳納及核定,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減免之規定。」故原則上所得稅法第4條所列舉的免稅規定應可適用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該款的規定可適用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嗎?

舉例說明,甲是臺灣地區的稅務居民,甲的姑姑是澳洲的稅務居民,在澳洲有大筆的財產,因未婚且無其他的親屬,擬將其澳洲的財產贈與給甲或立遺囑給甲,甲受贈或受遺贈取得該筆鉅額的財產會被列為海外所得課稅嗎?若純從所得增加的觀點而言,甲的財產確實有增加,屬所得的性質,且澳洲目前無遺產及贈與稅,若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重複課稅,自無該款規定的適用,但這是從立法目的所為的推論,但純從法律文義的解釋,因為屬受贈或受遺產取得,似乎仍符合免稅的規定。且避免重複課稅的推論也有例外的情況,例如,配偶間的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免課贈與稅,但取自配偶贈與的財產也不會因此要課所得稅,故避免重複課稅並非牢不可破的法則。

以目前臺灣的稅捐稽徵實務而言,從外國人受贈財產的臺灣地區的稅務居民,仍不排除被認定屬海外所得予以課稅的可能性,但是否該區分贈與人在境外已課徵贈與稅?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若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的立法目的是避免重複課稅而言,該重複課稅是否包括在國外已繳納的贈與稅?這可能還需要主管機關的解釋。另是否課稅很可能影響境外資金的匯回意願,因為若對外國人自境外匯回的資金課稅,很可能會影響外國人將資金贈與給臺灣地區稅務居民的意願,故對於外國人贈與或遺贈產財產給臺灣地區的稅務居民是否該課海外所得稅,已不單純是法律文字解釋的問題,可能還涉及國家對資金流動的政策問題。

延伸閱讀

  1. 海外所得(上)
  2. 海外所得(下)

高點會計專班

審計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台灣VS國際《最新變革》,陳仁易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公職考試,稅法最新修法,不可不知道的《必考重點》,曾繁宇老師,高點高上公職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