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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國現行證交法第二六條、公司法第一九七與二二七條強制董監持股之規範目的,雖在期使董監利益與公司利益結合,俾二者間利害與共,減少人謀不臧之弊病。惟董監持股是否與公司經營績效有關?各方研究尚有疑慮;且亦牴觸公開發行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時代潮流,對於企業資本之累積、人才的吸收,以及現代企業經營制度之建立等,其效果均有待進一步參酌他國立法例(如:美、英、德、新加坡、中國大陸、日本等國)加以檢討分析,作為我國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進一步調整立法政策之參考。
此外,根據證交法第二六條授權制定之「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實施以來,處罰之爭議及行政爭訟仍不斷發生。有疑義者,主管機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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